法規名稱:
銀行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應注意事項(105.01.04金管銀外字第1040026385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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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銀行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無須提存準備
    金,並不得涉及新臺幣兌換及結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