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111.12.08金管銀國字第11102736421號令修正)
第   10    條
銀行、信用合作社、信用卡業務機構、保險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補貼案件,由金管會監督經理銀行負責撥款;全國農業金庫、農會信
用部、漁會信用部及金融機構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申請補貼案件,由
農委會監督經理銀行負責撥款。
金管會、農委會及經理銀行要求金融機構提供申請補貼相關資料,申請補
貼之金融機構不得拒絕。
申請補貼之金融機構應確實保存完整之相關資料;如有不符本辦法規定之
情事者,申請補貼之金融機構應返還該部分之補貼款項,並加計自撥款日
起至返還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之
利息。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