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111.12.08金管銀國字第11102736421號令修正)
第   12    條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辦理各項債務展延事宜,其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
損失,金融機構及其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