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111.12.08金管銀國字第11102736421號令修正)
第    5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
農委會)辦理本辦法補貼事宜,得分別選定或指定經理銀行經理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