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111.12.08金管銀國字第11102736421號令修正)
第    6    條
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債務展延之利息補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經理銀行
申請:
一、申請書或約定書影本。
二、受災居民之受災證明文件或金融機構調查評估表影本。
三、受災居民受災前貸款之利率、期間、擔保情形及餘額等資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