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111.12.08金管銀國字第11102736421號令修正)
第    7    條
受災居民向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展延之期間,自災害發生日起算一年屆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