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105.12.26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5800號令訂定)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淨穩定資金比率,係指可用穩定資金除以應有穩定資金。淨穩
定資金比率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
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