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105.12.26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5800號令訂定)
第    6    條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大陸地區商業銀行在臺分行及經金管會派員接管、勒
令停業清理或清算之銀行,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