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107.11.14金管銀法字第10702745350號令修正)
第    2    條
金融機構應指派專責主管協調監督本辦法之遵循。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