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設立及應遵行事項辦法(108.11.11金管銀外字第10801363682號令修正)
第    5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外國銀行經特許設立國際金融業務
分行,應專撥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二百萬美元。
前項最低營業所用資金,金管會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調整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