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112.04.26金管銀外字第11202707911號令修正)
第    2    條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應檢
具申請書,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外國銀行分行依前項規定申請發行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及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債券,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即日起屆滿十二個
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准。
外國銀行分行所提出之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經限期補正者,主
管機關自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
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