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112.04.26金管銀外字第11202707911號令修正)
第    3    條
外國銀行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銷售對象以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第三條第三項所稱之專業投資人、全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
構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