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112.04.26金管銀外字第11202707911號令修正)
第    4    條
依本辦法發行之新臺幣金融債券,所募集資金之使用範圍,應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且不得兌換為外幣使用:
一、使用於我國境內重大公共建設、離岸風電建設及其他綠能產業建設之
    相關融資。
二、使用於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永續經濟活動之相關融資。
外國銀行分行應就資金用途、融資撥貸及控管情形,建立評估程序、定期
查核及監督等管理機制。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