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112.04.26金管銀外字第11202707911號令修正)
第    8    條
外國銀行分行於國內發行金融債券應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
之,其發行、轉讓、提供擔保或註銷,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
理。
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其最低面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