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112.04.26金管銀外字第11202707911號令修正)
第    9    條
金融債券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
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不得以其資產為擔保。
外國銀行分行辦理擔保授信,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金融債券為擔保品。
金融債券之時效,依照中華民國民法或發行適用之準據法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