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12.14金管銀法字第11002741312號令修正)
第   10    條
本會對於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
制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
構)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核。
本會或受委託查核者執行前項查核,得命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
機構提示有關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或其他相關資料。前開資料儲存形
式不論係以書面、電子檔案、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形式方式儲存,均應提
供,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