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12.14金管銀法字第11002741312號令修正)
第    4    條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
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
低所辨識之風險。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