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107.06.20金管銀法字第10702723830號令訂定)
第   12    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
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
所定之申報格式,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
申報。
前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