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訂定)
第   12    條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每一外籍移工之匯款
金額,每筆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三萬元,每月累計匯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
新臺幣五萬元,每年累計匯款金額不得超過等值新臺幣四十萬元。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