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訂定)
第   13    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所收受外籍移工之匯兌
款項,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金融機構十足之履約保證。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於銀行業開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新臺幣及
外匯存款專戶,新臺幣存款專戶之資金來源僅限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
兌業務所收受之匯兌款項,外匯存款專戶資金來源則僅限新臺幣專戶資金
結購外匯存入。
電子支付機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準用前二項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