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訂定)
第   17    條
非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會計應獨立,並
配置專責人員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身分確認、客戶服務、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六個月內,編製外籍移工國外小
額匯兌業務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於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
前項財務報告之範圍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股東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