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訂定)
第   18    條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
涉及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事項,銀行業以外之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
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以該機構自己名義,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
許可證或同意備查函等證明文件,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
定,經由銀行業辦理結匯申報。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