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訂定)
第   10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
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