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訂定)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是否具備本準則所定資格條件,得命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