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訂定)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負責人,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經理
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