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訂定)
第    5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之兼任行為及兼職個數應確保本職及兼任職務之
有效執行,不得有利益衝突或違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之情事,並
應確保使用者、特約機構及股東權益。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