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訂定)
第    8    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擔任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總經理、副
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
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人員於本準則施行後升任或充任者,應具備本準則所訂資格條件;不
符者,應予解任。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