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負責人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則(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訂定)
第    9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
擔任同一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董事、經理人。
前項之規定,於政府或法人之自然人代表亦適用之。
本準則施行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不符前二項規定者,應於施行之日起六
個月內調整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