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信託業務創新獎評鑑項目: 自 109 年 9 月 1 日之評鑑期間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創新業務之內涵與架構(70 分)。 (二)成果效益(30 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二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