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 2 點,並自 101.1 2.19 生效
全文內容: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並自即日 生效。 附修正「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 附 件: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入臺灣地區限額規定第二點修正條文 二、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向境外拋補人民幣現鈔之金額,不受前點 所定限額之限制。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6 月 27 日金 管銀(一)字第 09710002010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