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貴會函報將部分擔保、副擔保之貸款納入「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
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
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以下簡稱 DBR22 倍)規範之
可行性及相關措施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8 年 8 月 27 日全授消字第 0980001904A 號函。
二、同意貴會所建議部分擔保、副擔保貸款納入 DBR22 倍規範之定義範
圍為「貸款餘額(擔保放款餘額加上部分擔保、副擔保貸款餘額)扣
除擔保品鑑估值」之金額;至於本案所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規劃報送檔案格式及銀行內部系統修改一節,請貴會洽該中心協調系
統預計上線之時間後具報。
三、至於原已簽訂之舊貸款契約,如屆期無法清償需再辦理續借或展延者
,同意銀行得在不增加借款金額之前提下,由銀行視個案與客戶自行
約定償還方式,以避免債務人有還款誠意,卻無法一次清償而產生債
信不良紀錄。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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