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手機信用卡新型態技術之應用,修正「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手機信用 卡安全控管作業基準」
主 旨:所報「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手機信用卡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下稱本安控基 準)」修正草案一案,准予備查。並請依說明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 104 年 8 月 6 日全信字第 104100065 0A 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手機信用卡新型態技術之應用(如 Apple Pay),有關各種手 機信用卡模式態樣之安全控管要求,請貴會預為研議並適時更新本安 控基準。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11 月 6 日金管銀 票字第 10100348700 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