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電子簽章法第 4、6、9 條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職掌法令關於銀 行局業務部分,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項目
主 旨: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會職掌法令關於銀行局業務部分,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項目。 二、財政部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台財融(一)字第○九一○○一三五九三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1 年 7 月 17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1 0013593 號公告,自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3 月 13 日金管銀 合字第 10902701501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