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台北市議會要求召開秘密會議時,台北市銀行提供有關逾期放款催收
款及呆帳之戶名,金額等詳細資料,是否牴觸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
定乙案,希按本函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查照。
說 明:一 依據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行政院七十九年六月五日台七十九內
一三七二六號函辦理,兼復台北市銀行七十九年四月二日 (79) 北市
銀整字第二○二八號函。
二 銀行對於顧客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應負保守秘密之責,
是以立法院及各省市議會召開秘密會議時,各公營銀行仍以提供左列
資料為限:
(一)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年度查實及會計科目所列總數。
(二) 個別客戶已完成訴訟程序,收回無望之催收款。
(三) 已報審計單位而尚未核准轉銷呆帳戶資料。
(四) 已報審計單位並經核准轉銷呆帳戶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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