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公民營企業之未成年員工在金融機構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之限制
主 旨:為適應社會實際需要,茲放寬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在金融機構開立一 般性存款戶之限制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臺灣區電工器材工業同業公會本 (七十九年) 三月三十日電工 ( 業) 字第七九○三-○三一七號函辦理。 二 受僱於公民營企業之未成年人為轉帳劃薪需要而在金融機構開立一般 存款戶,若經該未成年受雇人之雇主出具證明書,證明其雇傭關係業 經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得不須再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 ,可在金融機構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 (不包括支票存款,綜合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