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信用合作社申請改制未經核准前其社員代表任期屆滿仍應依規定辦理改選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08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5234433
號 函 |
主 旨:函詢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籌備期間,可否暫停改選下屆社
員代表乙案,按信用合作社申請改制未經核准前,仍屬合作社組織,其社
員代表任期屆滿,仍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改選,請查照轉知。
說 明:復貴局八十五年八月七日八五高市財政三字第一一七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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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 信用合作社法 第 16、30 條(83.02.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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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8 輯 14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