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信用合作社辦理社員代表或理、監事選舉,如因法院假處分裁定而暫
停選舉,嗣後並因法院撤銷假處分裁定而繼續辦理選舉之處理,茲規定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信用合作社如因上開情形致未能於公告候選登記事宜日起六個月內舉行投
票,嗣後並因法院撤銷假處分裁定而繼續辦理選舉者,應重新公告候選登
記,已登記之候選人毋需重行登記,至「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
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年限之計算,新登
記候選人與已登記候選人同,均以重新公告日之前一日為準。
附 註:依本筆資料,原「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
選聘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現行法規為「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
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3 條、第 4 條、第 6 條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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