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中心函請釋示金融機構買斷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會計科目及其餘額,應否
填貴中心彙總乙案,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中心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 (88) 金徵 (業) 字第○三三號函。
二 金融機構買斷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業務,其信用風險已由國內出口商轉
為國外進口商或國外保險公司,對出口商而言,應不適用銀行法第三
十三條之三及授信超過三千萬需徵提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之規定,且
金融機構辦理該項業務,其求償來源雖係國外進口商或國外保險公司
,惟資金融通對象仍為國內出口商,為避免出口商重複或過度融資,
宜請貴中心設立適當附註或科目,供金融機構以出口商為對象,填報
此項應收帳款承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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