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釋銀行法第 74 條第 2 項所稱「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規定
全文內容:一、為配合國家重點政策及產業發展需要,商業銀行投資於下列產業,核 屬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之「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 (一)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 循環經濟等新創重點產業。 (二)資訊及數位、資安卓越、臺灣精準健康、綠電及再生能源、國防及 戰略、民生及戰備等六大核心戰略產業。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六 一○○○五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61000580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