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金融機構外幣風險上限之補充規定
主 旨: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不得投資國外證券,惟在國外風險限制額度 內得辦理外幣存款或購買外匯信託憑證,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司案陳中央銀行外匯局七十八年三月十三日 (7)台央外 字第 (柒) ○○三六五號函、金檢處七十八年四月廿八日 (7)台央檢 字第 (肄) ○六四五號函辦理。 二 信用合作社購買外匯信託憑證之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稅後淨值之百 分之五;漁、農會信用部購買外匯信託憑證之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 決算淨值之百分之五。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79 年 12 月 11 日台財融字第 790426223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