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茲訂定有合併情況之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
第一項對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二 為鼓勵農 (漁) 會合併,有合併情況之農 (漁) 會信用部,其適用銀
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依本部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台財融
第八六六三六三四五號函,計算對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授信限額時所
稱之「決算淨值」 (「淨值」) ,得不包括被合併農 (漁) 會之信用
部淨值,惟其據以核算後之授信限額,應先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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