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苗栗縣政府函詢信用合作社得否由理、監事會推派若干名理、監事組
成監督小組列席授信審議委員會議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八八財二字第四七八○八
號函辦理。
二 查信用合作社授信審議委員會系屬幕僚單位,並無決定授信案件准駁
之權力,而係提供專業意見予決策層級 (依序陳報總經理、理事主席
及理事會) 為准駁之參考,爰無監督制衡問題若由理、監事組成監督
小組列席,除疊床架屋外,亦將影響審議之專業性與獨立性。此外,
理事會為最高層級之決策單位,其下尚有理事主席及總經理等二個決
策層級,理事若在幕僚審議階段即介入審議,將使「信用合作社授信
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所欲建立之分層負責授權制度無法達成,核與
該準則之制定目的不符,所請未便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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