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 貴會研議學生卡改進措施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九十年五月三日全信字第一○六一號函。
二、請確實督促各發卡機構依所提改進措施及下列原則辦理學生卡相關事
宜:
(一) 對於二十歲以上無獨立經濟來源之學生申請人,其持卡張數如已超
過三張,不宜再核給信用卡,且每張卡片信用額度之核給宜以二萬
元為限。
(二) 各發卡機構如接獲家長反映其子女為學生,且有超出清償能力刷卡
之情形時,應立即配合處理,並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
其學生身分,以利其他發卡機構對學生卡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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