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推動信用合作社適用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請 督導貴轄信用合作社依說
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就 明:一、本國銀行已於 96 年起開始適用巴塞爾資本協定II,國際上巴塞爾銀
行監理委員會亦持續修正相關規定,提高銀行資本適足性已加強風險
承擔能力。考量辦理銀行業務之金融機構如採一致性規範,除可強化
資本吸收損失之能力外,亦較具合理之比較基礎。爰為加強資本吸收
損失能力之執行,預計自 101 年信用合作社開始適用巴賽爾資本協
定II。
二、衡酌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特性,本會已規劃信用合作社適用簡易版之巴
塞爾資本協定II,有關信用合作社適用版本與銀行版本不同之處,除
刪除信用合作社未辦理業務外,在計算方法部分,亦僅設計信用風險
採用簡易標準法、作業風險採用基本指標法、市場風險採用標準法。
另就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教育宣導,本會銀行局亦已於 99 年 11 月
至 12 月分別對信用合作社高階負責人、會計、稽核、財務及資訊人
員等辦理多場教育宣傳活動。
三、為使信用合作社適用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有因應調整之時間,爰請督導
所轄信用合作社於本(100) 年度辦理二次試算作業,並分別於 100
年 3 月底及 8 月底前將試算結果(以 99 年 12 月 31 日及 100
年 6 月 30 日為試算基準日)之相關表格函報本會銀行局,併請督
導各社應積極規劃試算工作事宜,以及進行相關資訊及會計系統之修
改作業,以配合本案順利推動施行。如貴府於督導本案之試算及推動
相關系統調整事宜有疑議事項,可向本會銀行局或中華民國○○合作
社聯合社洽詢。
四、檢附本會研擬之「信用合作社適用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簡易標準法之計
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草案乙份,請信用合作社依前揭草案辦理試算作
業,嗣就草案之【表 1-A1】 至【表-5D】 表格函報本會銀行局,俾
憑作為後續推動作業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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