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財政部 92 年 8 月 7 日台財融(一)字第 0928011210 號函就銀
行計算資本適足率時,對百分之百投資之銀行子公司計算方式釋疑一案,
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說 明:按本會 101 年 11 月 26 日修正發布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
方法說明及表格,已明定銀行持有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資本工具,除已
納入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者外,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中各扣
除投資帳列金額之 50%,與 90 年 10 月 16 日修正發布之「銀行資本適
足性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業有不同。爰旨揭函文已
不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城)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玉)、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年)、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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