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釋示經央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及中華郵政辦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之業務,得使用大陸地區
發行之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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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110007660
號 令 |
全文內容:釋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除
外規定如下:
在臺灣地區辦理大陸地區發行貨幣之清算機構開辦清算服務日起,經中央
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辦法第十三
條規定之業務,得使用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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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13、14 條(10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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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244 期 49439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2 年 2 月號 第 14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