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6.11.27 訂定發布「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 理證券業務規定」,爰自即日停止適用財政部 87.01.06 台財融字第 877 00286 號函
主 旨:財政部 87 年 1 月 6 日台財融字第 8770028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說 明:本會業於 106 年 11 月 27 日金管銀外字第 10600244510 號令發布「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證券業務規定」,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銀行局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 87.01.06 台財融字第 87700286 號函,自一百 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