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信用合作社特別盈餘公積用作轉銷呆帳或提列備抵呆帳
主 旨:為提昇信用合作社之資產品質及厚植未來對損失之承擔能力,信用合作社 依規定已提足備抵呆帳者,對於特別盈餘公積之指撥用途原因消滅後,於 提經社員 (代表) 大會決議通過,並報經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財政 局核准者,得用以轉銷呆帳或提列備抵呆帳。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復貴聯合社、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全信 聯字第八九○七五五號、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全信聯字第八九○九七 九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