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會所訂「銀行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作業要點」草案乙案,准予備查。
說 明:復貴會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全一票字第三一七五號函及九十一年五月九
日全一票字第○三七六號函。
附 件:銀行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作業要點
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以下稱本會) 為統一銀行發
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銀行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應依本要點自行訂定相關作業規定。
三、可轉讓定期存單之面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單位,按十萬元之倍數發
行之。
四、可轉讓定期存單之存期,最短為一個月,最長不得逾一年。
五、可轉讓定期存單之發行利率,由發行銀行參酌市場情形自行訂定。
六、可轉讓定期存單如逾期提取,除到期日非為銀行營業日或發生不可抗
力之天然災害無法營業時應予補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停止計息。
七、可轉讓定期存單可採記名或無記名方式發行,並得辦理掛失止付。
八、可轉讓定期存單不得中途提取,或請求變更契約內容。
九、可轉讓定期存單應照面額發行,到期連同應付利息一次清償。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銀行得依其需要酌予增訂,惟不得與其他有關法
令規定抵觸。
十一、本要點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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