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適用有關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不得以複利計息之函釋一則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3.30 金管銀(四)字第 0958500714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主 旨:本會 95 年 3 月 30 日金管銀(四)字第 09585007140 號函有關金融 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不得以複利計息之函釋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轉知。 說 明:旨揭函釋規定業已納入 96 年 5 月 22 日修正之「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 業務應注意事項」,爰於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本會銀行局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5 年 3 月 30 日金 管銀(四)字第 09585007140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